变性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三、变性人与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关系问题
(一)变性人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做了变性手术后,如果双方有子女,做了变性手术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是不能人为解除的,它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血缘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因性别变化而改变,除非因死亡而终止。变性人仍是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如果变性一方的性别变更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他(她)就与原配偶的关系,自然终止(如前已述),就可以再婚,并不影响他(她)与子女关系的存续。但这会使孩子的心灵深处难以平静,迫使未成年人理解“为什么我的爸爸是女性”或是“我的妈妈是男性”,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无疑是不利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可由未变性一方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变性一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为止。
为了避免孩子面对自己的父母是同性即两个爸爸或两个妈妈的角色错位的尴尬和困惑,可暂保密变性一方的身份,待孩子成年后再告知,或由孩子的父母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一个适宜的解决方案。另外,也可考虑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信托制度,即由变性人一方作为委托人,将抚养费等财产权利交付受托人(原配偶)控制与支配,确定未成年子女为信托受益人,使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抚养费等财产,为共同受益人(子女)服务,而子女享有受益所有权。
(二)变性人与人工生育子女的关系
人工生育子女一般是指经夫妻双方同意采用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所生的子女。必须指出的是,人工生殖技术的确为患有不孕不育症的男女带来了福音,但确实对传统的以血缘关系的亲子观念、婚姻家庭、优生、伦理及法律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和冲击。
笔者建议,在采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育的孩子出生前,变性人和其配偶或双方都是变性人的配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以后孩子抚养责任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及姓氏的使用等问题,且必须经过公证。即建立人工生育子女抚养责任预约协议和抚养协议公证制度。这样就使得孩子出生前的抚养责任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得以明确和规范,避免了孩子出生后无人抚养的窘境,减少和化解相关纷争的产生,促使预约父母必须一直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也不例外。总之,这能更好地保护人工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应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变性人,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同时对涉及儿童权利的变性人案例,应以保护儿童的福祉为最佳和首要利益。但毕竟人为的变性手术,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复杂问题,亟需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预先防范和规制,亟待在理论上深入研究,观念上创新,实务上规范,立法上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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